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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发布日期:2019-11-04来源: 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者:合肥工业科技阅读次数:字体:[  ]背景颜色:

为深入贯彻“工业强县、全域旅游、大美庐江”三大战略,促进我县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建设文化旅游强县,根据我县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扶持政策如下。
   —、扶持范围
  (一)在本县办理工商(股份制公司其经营场所需在本县)及税务注册、登记,并就其经营所得在庐江县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组织实施的,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文化企业类别参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旅游类包括旅游企业和组织。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除外。
  (二)申报企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各级文化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扶持政策
  (一)由我县推荐获得市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当年获得安徽省著名商标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在我县区域内的剧场、剧院、体育馆等演出场所,全年组织商业演出活动12场以上的文化中介机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我县区域内的体育场馆等场所,全年组织大型体育赛事活动10场以上的体育企业、体育社会组织等机构, 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在我县登记注册的文化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 万元的,奖励5万元;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年境外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20万元;首次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30万元。
  (五)对文化企业参加经文旅部门批准或者认可的国内各种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所收展位费的50%予以补贴,同时对参展产品的运输费按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展位费及运输费补贴合计不超过5万元。
  (六)加强文化产业人才队伍培养,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班和讲座,本区域内文化企业参加县直以上单位(含县直)举办的各类文化产业培训班的,按培训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培训费补贴合计不超过5万元。
  (七)对新获得合肥市知名商标的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对符合条件的民营戏曲院团,且年演出不少于10场的,在购置服装、乐器、灯光、音响、LED电子屏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按购置款总额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九)在庐江县内的商业银行获得文化产业项目贷款,且累计贷款总额不低于2500万元,采取贴息办法奖扶,贴息资金实行比例核定和额度控制,贴息比例不超过年度内企业贷款利息总额的50%。若企业在县级以上政府或文化主管部门已获得过此类政策支持的,我县给予已获贴息额度的50%的配套补贴,且单一企业年度内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

(十)对本县区域内剧场、剧院、体育馆等演出场所每年组织文化惠民演出活动(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观众不少于500 人)20场次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以20场为标准,每超出一场次增加补助1万元,最高不超过40万元。
  (十一)对当年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表彰的本县民营院团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本县民营院团创作演出的优秀剧目获得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表彰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十二)对获得省市演出场次补助的我县民营院团县财政给予配套50%一次性补助。
  (十三)对评定为国家金星奖旅游饭店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四)对成功新创省市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省市创建奖励不重复)。
  (十五)对成功创建国家、省文旅部门在旅游行业认定的研学基地、乡村旅游创客基地、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点)、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等品牌(16项除外),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六)对新晋升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旅游度假区、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在市奖补基础上县给予50%—次性配套资金,新晋升为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4A、3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七)镇新建设立咨询中心、集散中心、驿站等旅游配套设施的,按经认定后的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八)对新获得国家、省、市旅游品牌的村,建立游客服务中心,有配套停车场、旅游厕所、村点旅游交通示意图和标识导览标牌等设施,有免费提供的农家乐旅游宣传品和村、点、户的宣传折页,成立农家乐协会,能为游客提供咨询、引导服务,有投诉电话和固定值守人员,并建有纠纷调处等相关机制,并优质运营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十九)对纳入省旅游扶贫重点村范围的村完成省级创建任务并完成省市级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三、附则
  (一)本政策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二)对不按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向财政、统计和相关经济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信息,造成奖励不能的,不予审核奖励。
  (三)本政策与县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申报享受上级奖补政策的,除本政策明确外,县级不重复奖补。凡与此文件不一致的其它县级及以下相关文件,以此文件为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 法律责任。
  (四)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