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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

发布日期:2020-05-14来源: 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者:合肥工业科技阅读次数:字体:[  ]背景颜色:

为全面贯彻落实“电商安徽”的总体要求,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现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扶持范围
    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登记、依法纳税、从事电子商务应用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服务的单位。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和个人除外。电子商务是指同时具备网上信息服务、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的商贸活动。
    二、扶持政策
  (一)电子商务网络销售奖补政策
    1.对本县电子商务主体年网络销售额:本地农副产品首次达到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上台阶奖励;本地工业产品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6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上台阶奖励。上台阶奖励不累加计算(与省级农村电商奖补政策不重复享 受)。
    2.对年网络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主体,其网络 促销费用、软件服务费用、网络通信费用、服务器托管费用合计超过50万元的,按实际支出的2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与第1条不重复奖补)。
  (二)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扶持政策
    3.对新建的独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经认定后,按不高于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指建立平台所需的软件、硬件、系统集成、运行维护)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电子商务集聚项目扶持政策
    4.对企业当年新建的统一招商运营、统一物业管理,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县城规划区内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电子商务楼宇)实际使用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含4000平方米),入驻电子商务企业30家以上(含30家)的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园区,给予以下各项合计总额不超过 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实行房租补助。对承租电子商务楼宇运营的,从运营之月起,当年按其月实际支付租金的50%且不超过7元/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2)实行装修补助。经县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按园区实际装修费用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
  3)实行水电宽带费用补助。对水费、电费、服务器本地托管(租赁)和宽带使用费,按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补助。
    5.鼓励电商企业进驻电子商务园区。(1)对当年进驻园区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入园区后当年网络销售额达2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对当年引进的电商企业,入园后当年销售本地农副产品500万元以上或本地工农业产品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每户1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予入驻电商企业2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服务外包) 示范园区(基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支持物流、快递企业建设村级(社区)配送网点。快递物流企业当年在行政村(社区)建设物流配送点(每个村(社区)限建1个,以先建者为准)正常运营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配送点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8.鼓励电商人才培训。经县商务局审查备案登记并核实, 对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或电商企业聘请有资质培训教师、电商从业5年以上有实操经验的电商达人开展的免费电商培训。单个培训班不少于30人,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的,对其场租费、讲课费和资料费给予50%补助,单个培训班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8000元,年总补助不超过15万元。企业对内部职工的培训不予 补助。
  三、附则
  (一)本政策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二)对不按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向财政、统计和相关经济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信息,造成奖励不能的,不予审核奖励。
  (三)本政策与县级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申报享受上级奖补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县级不重复奖补。凡与此文件不一致的其他县级及以下的相关文件,以此文件为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四)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