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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加快推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发布日期:2019-11-04来源: 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者:合肥工业科技阅读次数:字体:[  ]背景颜色: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合肥市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建设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集聚区,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设立软件产业发展基金和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基金集中支持重点企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

第三条  支持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对依法设立的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按其年度对软件和集成电路项目合计到账投资金额[不含省和省以下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市本级和县(市)区开发区两级国有平台出资,引导基金出资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部分,下同]1%给子基金管理团队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积极争取依法设立的各类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对首次获得投资的企业按其获得投资金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条  引导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支持。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的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且无需企业提供抵押物作为反担保措施和缴存客户保证金的融资担保业务,按年度为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总额的1%给予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补贴

第五条  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中小企业当年为扩大研发生产而新增的贷款,按年初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贴息,单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新落户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投资项目建设。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类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制造、封测类项目,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类项目,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类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装备、材料类项目,或者国内外软件和集成电路龙头企业,在合肥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企业总部或研发中心,按照“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支持。对总部新落户合肥市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企业,按照省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

第七条  强化产业链配套招商,完善上下游产业链。对软件和集成电路龙头企业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单个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配套企业,按照到位资金的5给子龙头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龙头企业引进的系列配套企业,3年内累计投资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可比照单个投资5亿元以上的企业,整体享受“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第八条  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对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ー个台阶奖励一次。对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集成电路制造、封装测试、装备及材料类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合阶奖励一次

第九条  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并购非股权关联企业,并购资金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并购资金的5%给子并购企业补贴,单个并购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链企业扩大产品销售对首次采购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的企业,按照年采购金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首次采购自主研发的集成电路芯片的企业,按照年采购金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首次采购能够形成产业链协同发展或服务的其他产品的企业,按照年采购金额的10%给子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根据年度申报指南,积极申报合肥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项目经综合评审通过后,按照评审结果,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借转补”项目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对年主营收入500万元及以上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给予补助,单合仪器设备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研发支出。

 

第十三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项目(多项目晶圆项目,含单企业MPW),同一设计型号首轮流片、再次流片分别按50%、30%给子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企业参加工程流片,按照型号产品掩膜版制作费用或首轮流片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购买IP(知识产权)开展研发(卖方应为全球市场占有率1%以上的专业IP提供商或者晶圆代工厂),给予购买IP直接费用60%的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最多不超过3年。对软件企业新增成套专业软件和租用云数据中心等费用,按实际投入的12%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最多不超过3年。对通过第三方IC设计或检测平台实行IP复用(知识产权共享)、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进行测试分析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实际费用40%-60%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企业5000元奖励;对企业当年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发明专利授权,每件专利资助3万元,同一件专利不重复享受。企业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0、20、30件及以上且预缴4年(不含授权当年)年费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产业技术联盟专业机构等建设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和产业促进服务平合对年度服务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分别超过80家和20家的平台,给予不超过建设投资额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次性资金支持。对经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领域服务平台按照当年服务收入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资金支持,补贴最多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建立人才实训基地。本科及以上学历学生在实训基地实践超过3个月的,按照5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优先吸纳参加实训的毕业生.优先支持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引进集聚产业紧缺人才。按照合肥市产业紧缺人才引进资助政策,同等条件下,引进产业紧缺人才资助指标优先向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倾斜。经批准纳入资助范围的人才,3年内分期给子每人5万元-10万元生活补助,市和县(市)区、开发区各承担50%

第十八条  软件和集成电路高层次人才及其雇佣单位按照相关政策,享受住房、生活配套服务、居留便利、个税优惠、知识价值激励、职称绿色通道、企业引才补贴等方面的待遇

(一)住房。新引进在本市落地投资额超50亿元、且近2年累计完成投资额25亿元以上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符合规划并完善用地等相关手续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或经批准获得的国有建设用地自行投资建设租赁型人才公寓。对产业引领型、人才密集型的重大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安居支持。符合合肥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中E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另行制定,下同),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优先购买产权型人才公寓,也可承租租赁型人才公寓。承租租赁型人才公寓的年限可放宽至10年。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制定有竞争力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人才租房补贴政策。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引进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符合《关于进一步支持人才来肥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规定条件的,落户后即可购买首套住房。

(二)生活服务。符合合肥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中D类(市级领军人才)及以上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照高层次人才政策给予保障。其他人才子女入学保障由居住地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统筹安排,配偶安置工作由企业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协调落实。在合肥部分重点医院设立就医绿色通道和国际医疗部,为市级及以上领军人才、外籍人才提供预约诊疗和导医服务

(三)居留便利。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居留和出入境提供便利。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经当地人才主管部门推荐,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对在当地工作、学习、探亲以及从事私人事务需长期居留的外籍华人,可以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其他外籍人员已连续两次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且无违法违规问题的,可以按规定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外籍人员已在本省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我国境内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6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四)个税优惠。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适用20%税率征税优惠。个人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做出突出贡献从省级以下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论其奖金来源,享受按“偶然所得”20%税率征收个税

第十九条  企业、机构、团队(个人)应做到诚信申请对违反国家、省及本市专项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收回拨付资金,纳入征信体系,取消3年申请资格,并依法追责。

第二十条  本政策在合肥市范围内有效,除具有有效期内失信行为信息的企业、单位、个人等不享受该政策外,其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主体均能享受本政策支持

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政策。本政策与省级及市级其他财政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享受市级重大项目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市级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由市发改委、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