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磋商文件变更内容
1.原磋商文件第24页:合同内容中“4.佣金退还:1.若乙方推荐客户发生退房的,甲方需在推荐客户完成退房流程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退房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协议、甲方盖章版客户签字确认的退房确认书、法院判决书等),甲乙双方核实后签字/盖章确认《退房确认单》,协商一致按如下方案处理退房单对应的佣金。”变更为:“4.佣金退还:1.若乙方推荐客户发生退房的,甲方需在推荐客户完成退房流程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退房证明(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协议、甲方盖章版客户签字确认的退房确认书、法院判决书等),甲乙双方核实后签字/盖章确认《退房确认单》(乙方若超出3个工作日内未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将视为自动确认),按如下方案处理退房单对应的佣金。”
注:此补疑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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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