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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投高新智谷二期EPC项目招标文件补疑1(项目编号:2022BFGGZ02844)

发布日期:2023-01-05来源: 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者:合肥工业科技阅读次数:字体:[  ]背景颜色:

一、重要提示

本项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总则“1.4.4”中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1.“1.4.4(5)”修改如下: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1.4.4(6)”修改如下: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4.4(7)” 修改如下: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4.“1.4.4(9)” 修改如下: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二、投标人疑问

1.该项目多为低层厂房单体(不到11层),招标文件14.3.2中给出的付款条件(付款节点)是按照住宅(公寓)性质的标准设置的,节点付款设置不符合实际情况,请问是否有误需做更改?

回复:本项目付款方式调整如下:

1、地下车库(含人防)付款节点

节点一:完成场区±0.000以上土方及基础土方、基坑支护、降排水施工付至该部分合同价款的80%(不含签证增加价款及暂列金,余同);

节点二:地下车库底板、顶板浇筑建筑面积每完成区域面积达到10000㎡时,按当期已完合格工程量计算工程造价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

节点三:地下车库装饰、安装等工程全部完成,整个地下车库工程量全部完成且能够满足相应组团单体竣工验收需求,单体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并移交物业,付至单体区域范围下的地下车库合同价款的80%;

2、地上建筑付款节点

节点一:单体每完成四层结构时,按当期已完合格工程量计算工程造价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单体结构封顶时付至该单体合同价款的45%;

节点二:单体主体结构验收通过时付至该单体合同价款的55%;

节点三:单体内外粉刷完成、地坪完成、窗框或幕墙龙骨安装完成、水电安装完成时,付至该单体合同价款的75%,其中每完成一个形象进度节点支付该单体合同价款的5%;

节点四:单体全部工程量完成、落架、清场完成,具备室外总体进场条件时付至该组团合同价款的80%;

3、室外附属工程:经审核的施工图预算定稿之后,按当月已完合格工程量计算工程造价的80%支付进度款;

4、所在组团竣工验收完成,移交物业、上报结算资料且资料齐全时付至该组团合同价款的85%;

5、所在组团竣工结算定案、并取得竣工备案表后2个月内付至该组团结算定案价的97%(乙方须开具结算定案价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剩余3%作为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2年)满后返还质保金(无息);如乙方提供“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函”代替质保金的,一次性付清尾款。

6、特别说明

1)农民工工资按照月进度产值的25%支付。

2)上述工程款支付时应全额扣除对应节点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金额仅作为过程支付及扣除依据,不作为结算依据。

3)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需按照一般纳税人方式向发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符合合同约定付款条件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款。若承包方未按时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则发包方有权延后支付费用,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4)在具备分组团竣工验收的条件下,在完成相应组团竣工验收后,可以办理分组团竣工结算。”

2.招标文件中关于VRV空调的推荐品牌中,大金、日立、三菱重工为日资品牌产品。

以上三个推荐品牌范围均为日系品牌产品,明显存在对民族空调品牌的限制性与歧视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规,违背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原则,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国产民族品牌格力、美的目前在多联机市场领域均处于领先水平,连续三年在多联机工程市场领域超越合资品牌,且从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均得到了市场验证。尤其在公建项目中,国产品牌美的、格力已经占据绝对的优势,在合肥就有包括高校类中中国科技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大学艺术综合楼、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知名校区;基础建设类中合肥南站、新桥机场一期、合肥轨道交通一号线、二号线、三号线、五号线等;公共办公类中有安徽省政府办公大楼、高新区文化服务中心、高科创产业园一期、二期、三期等。

且格力、美的中央空调均在合肥设置有生产工厂,在项目的建设服务中更具有优势,也能把带动本土工厂企业的发展。

所以,以上在所用到的VRV系统中,民族品牌格力、美的不存在技术上面的障碍、也不存在质量上的问题,此处推荐的都是国外品牌,有歧视民族品牌之嫌,在满足本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的要求下,用户单位招标人是否认可国产品牌空调美的、格力参与此次招标。并允许参与项目的建设?

依据1:国家发改委早在2009年就联合八部门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发改委就《通知》明确表示:在装备制造业招标采购活动中,针对限制国产设备的使用,明显违反《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制约了装备制造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不利于提高重大装备自主化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影响了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振兴和发展,必须采取坚决措施予以制止。

《通知》指出:“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标文件中采用歧视性条件,间接或直接指定采购国外品牌产品或功能部件,限制国产设备使用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详见附件1)

依据2: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意见》第五条“保障措施”中明确指出:“(二)清除制约因素。清理、废除制约自主品牌产品消费的各项规定或做法,形成有利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升级的体制机制。”(详见附件2)。

本次招标文件用“推荐品牌”的方式,将本项目中VRF系统空调的三个推荐品牌全部指向了日系品牌,客观上很明显地形成了对国产品牌产品的歧视性待遇。这种方式不会因为使用了“推荐”的字眼,就表示它“不具有限制性”。这种方式本质上和事实上都是违反相关招投标法规的。

依据3.2021年国内多联机市场份额

回复:删除VRV空调的推荐品牌。

3.联合体投标的,请问“投标人资格审查业绩、项目经理业绩、及详细评审投标人业绩、奖项等”相关业绩资料,是否由联合体任意一方提供即可?请明确。

回复:可以。

4.前期参与了本项目方案设计的单位(相关图纸资料已公开),该单位是否可以参与本项目投标?请明确。

回复:可以。

5.近期,合肥新冠患者阳性人数激增,经了解,拟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多家单位的员工均大面积感染被隔离在家,无法正常办公编制投标文件,特别是BIM演示视频资料,也是急缺技术人员。建议业主招标单位考虑目前合肥疫情的实际情况,延迟开标时间(7日以上),给各家投标单位充足时间编制投标文件,以提升标书质量,是否可行?请明确。

回复:不予延迟。

6.招标文件P362页“分项报价表”,

①投标人全称”如何填写? 填写“**公司、**公司、**公司”是否可行?请明确。

②“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须加盖公章”,为提高效率,此项是否可以调整为:“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公章即可”?是否可行?请明确。

回复:①如若联合体投标的,建议填写联合体牵头人名称。②可以。

7.招标文件设计需求部分第十五条本工程单体均为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时应按装配式考虑,其中 D1#职工宿舍预制装配率不低于 50%,与D1#职工宿舍楼扩初修改图标准层平面图要求的装配率为30%相互矛盾,请招标单位给予回复!

回复:D1#职工宿舍楼扩初修改图标准层平面图要求的装配率调整50%

8.招标文件专项合同条款中,未见明确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请明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回复:投标人应综合考虑项目实际、施工重难点及相关风险,强化项目管理,在工期约定时间内完成相应工作内容。本项目不设置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9.安徽省住建厅联合交通厅、水利厅于2021年11月30日公布了2020年度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名单,共有379家企业被认定为安徽省优秀建筑业企业,且公示名单注明了排名不分先后,只是存在申报类别的差异。

鉴于本项目类别为房屋建筑工程,在本项目的评标过程中,是否可以理解为满足“自2021年1日1日以来,获得企业注册地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企业综合实力认定结果为优秀,认定类别为综合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类或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类均可作为同等综合实力认定”,请明确。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10,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计划工期为1095天,是否包含设计工期。

回复:包含设计工期。

11.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1095日历天,及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3年1月29日。本项目计划竣工日期应为2026年1月27日,请发包人仔细核实工期时间是否有误。

回复:计划开始工作日期,2023年1月29日,本项目计划竣工日期为2026年1月27日。

12.详细评审标准中关于投标人业绩:“一、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满足下列业绩要求之一:

1.具备单个合同中建筑面积不少于 16 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居住建筑除外)工程总承包业绩。

2.具备单个合同中金额不少于 6 亿元的房屋建筑(居住建筑除外)工程总承包业绩。”

请问我司符合评审条件的工业建筑业绩是否满足评审要求?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13.“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业绩:三、1.投标人提供符合上述一、二要求的具有代表性的业绩 ,如投标人提供的各项业绩超过1个 ,评标委员会只评审投标人在业绩评审表中的第1个业绩,投标人自行考虑排序 ,超出部分不予评审。”

请问是否按照一、二的要求各提供1个业绩,还是只提供1个业绩需同时满足一、二的要求?

回复:按照一、二的要求各提供1个业绩

14.据了解,本项目规划方案仍处于审批阶段,如最终审批确定的规划方案与现招标规划设计方案不同,如何实施?
回复:投标人中标后按照最终审批确定的规划方案实施;投标人综合考虑相关风险进行报价,相应变更程序执行招标文件。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合肥工投高新科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址:合肥高新区创新大道与柏堰湾路交口东南角

联系人:俞工

话:0551-65679205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

         联系人:张工

话:0551-66223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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