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本项目付款方式现调整为:
10.10.1 |
付款方式 |
结算总价=设备结算价(设备价±设备层差价费±米差价费+选配功能费用+其他)+安装结算价(安装价±安装层差价费+临时维保期费用+其他)-总承包服务费 注: 1、临时维保费按临时维保期的实际使用台数、使用月数以及中标临时维保单价(台•月)据实结算。 2、其他是指未完项目扣减、水电费用扣减、增值税税率调整、罚款等。 3、总承包服务费=安装结算价*3%。 4、若实际建筑层数与招标需求层数一致,考虑计取米差价费;若不一致,优先考虑层差价费,剩余部分考虑米差价费。 5、选配功能费用是指消防电梯功能、无障碍电梯功能的费用。 设备价款支付方式: 1.签订三方协议【中标人需与招标人、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后180日历天内,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向中标人支付设备合同价款的5%作为预付款,此预付款在下个支付节点时直接转为电梯设备价款; 2.招标人书面通知中标人排产,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至该批次设备合同价款的20%的作为排产款; 3.货到现场前25日历天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付至该批次设备合同价的75%。 4.电梯安装、调试结束并取得厂检及技术监督局使用许可证并且将电梯验收合格的备案资料移交给施工总承包单位后30日历天施工总承包单位付至设备合同价的95%。施工总承包单位移交物业并结算定案后30日历天施工总承包单位付至设备结算价的100%。支付最后一笔设备款前,中标人须开具设备结算价3%的银行质量保函,有效期至质保期满后30日历天,否则施工总承包单位有权拒绝或迟延支付最后一笔设备款,且不负任何责任。 5.在支付设备款前,中标人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提供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发票由中标人开具,增值税税率13%)。否则施工总承包单位有权迟延支付设备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6.中标人应按招标人要求出具符合国家税务规定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保开具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发票,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洁、无折痕,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如税率发生变化,结算以中标不含税价款为依据,按国家税收政策计算以及相应造价管理部门的造价管理办法进行结算; 注: (1)银行保函须经招标人确认后为无条件见索即付具有连带责任的保函; (2)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例如:某银行在合肥行政区域有分支机构,则该银行总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具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银行保函均予以认可; (3)采用工程担保,应为注册地在本地的融资担保机构或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许可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担保。 安装、调试费按下列期限支付: 安装价款支付方式: 1.电梯设备进场后经监理单位及施工总承包单位验收合格后,中标人提供到货资料、开工资料及安装方案且经监理单位及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书面认可文件后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该批次电梯安装合同价的40%; 2.安装调试完毕后,并取得技术监督局使用许可证并且将电梯验收合格的备案资料移交给施工总承包单位后施工总承包单位付至电梯安装合同价的80%;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电梯移交物业,结算定案后(以签字时间为准)30日历天施工总承包单位付至电梯安装结算价的100%。支付最后一笔安装款前,中标人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开具安装价款3%的银行质量保函,有效期至质保期满后30日历天,否则施工总承包单位有权拒绝或迟延支付最后一笔设备款,且不负任何责任; 4.在支付安装款前,中标人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提供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安装费发票由中标人开具,增值税税率9%)。否则施工总承包单位有权迟延支付设备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5.中标人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出具符合国家税务规定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保开具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发票,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洁、无折痕,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如税率发生变化,结算以中标不含税价款为依据,按国家税收政策计算以及相应造价管理部门的造价管理办法进行结算。 注:中标人需与招标人、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按招标人实际需求进行分期供货安装,按相应节点分期支付费用。各期货款及安装费按三方协议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 |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工投工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庐阳工业区耀远路与太和路交口东北角
联系人:潘工
电 话:0551-65679205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李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921、66223831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