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1. 招标文件“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有:
(1)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 (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章)。”
请问“我方提供的合同协议书与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中未能体现评审因素,提供业主单位盖章的业绩证明材料能体现评审因素、是否予以认可,请明确。”
回复:本项目的业绩证明材料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附录3,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包含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室外附属工程施工内容,可另行提供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证明材料并加盖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公章。
2. 招标文件中业绩要求: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 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3000 万元的房屋建筑室外附属工程施工业绩;
(2) 具备一个房屋建筑工程业绩, 其中包含金额不低于 3000 万元的室外附属工程施工内容。
我单位业绩中包含室外附属工程,但业绩证明材料中未体现出室外附属工程等评审内容, 提供业主开具的证明材料是否予以认可?
回复:本项目的业绩证明材料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附录3,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包含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室外附属工程施工内容,可另行提供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证明材料并加盖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公章。
3. 招标文件“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有:
(1)合同协议书。投标人所提供合同协议书应与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协议书 (如有)保持一致,评标结束后若发现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协议书为准,并视同提供虚假材料;
(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章)。”
请问:若上述业绩证明资料无法全面体现业绩评审因素,是否可以提供业主单位出具的证明,以证明该业绩满足评审要求?
回复:本项目的业绩证明材料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附录3,若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包含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室外附属工程施工内容,可另行提供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证明材料并加盖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公章。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合肥庐阳工投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庐阳区庐阳工业区工投研发楼10-12层
联系人:潘工
电 话:0551-65679205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283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