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比选通知书“2. 被比选供应商资格要求”中“2.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材料要求: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现变更为:
“2.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材料要求: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比选供应商为分支机构的,须同时提供该供应商总公司针对分支机构比选或投标工作业务的直接授权书或逐级授权书(格式自拟,如为逐级授权的,还须同时提供供应商总公司逐级授权至分支机构的全部授权书)。”
二、原比选通知书“3. 报名资料递交及比选通知书的获取 ”中“3.1报名资料递交及获取比选通知书截止时间:2025年3月25日17:30。”
现变更为:
“3.1报名资料递交及获取比选通知书截止时间:2025年3月26日17:30。”
合肥工科同道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03月26日